原告妻為被告奸汙生一子的撫養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糾紛一審代理詞
時間:2019/3/21 13:13:00來源: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瀏覽:7389次


審判長、審判員:
我依照法律規定接受北京市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原告於某訴田某撫養費、精神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代理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違反社會公德、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原告與趙某係合法夫妻,存在著絕對的配偶權,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被告對原告實施奸汙行為,導致趙某懷上且產下了被告的小孩(於甲),原告用養育親子的心血養育了於甲,通過親子鑒定才知道原告撫育的不是自己的親生女兒,原告在物質和精神上遭受了雙重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104條,我國《婚姻法》第25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0條等規定,被告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
二、被告應當支付其非婚生女於甲2000年7月底之前的撫養費(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50000元,支付因其奸汙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失費25000元及本案的訴訟費。
(一)有關撫養費50000元人民幣。
1.自原告的妻子趙某懷上被告的小孩後,就不再參加勞動和工作,直到小孩上小學一年級。自1994年至今近8年時間,原告在甲市做生意、打工掙的錢平均每月寄近千元人民幣回家,供趙某及於甲的生活、學習所需,原告視於甲為掌上明珠,為其的成長傾注了大量心血,盡管養育恩情無價,但截止2000年7月底原告隻向被告主張支付於甲的生活費4萬元人民幣。
2.被告應支付因生育於甲原告已支出母體趙某的檢查費、保胎費、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費用中的3000元人民幣。
3.於甲從出生時就體弱多病,3歲之前曾多次住院治療發生了醫療費近萬元,現原告主張被告支付3000元人民幣。
4.於甲自3歲時上幼兒園,於甲上幼兒園、學前班及小學時平均每年交付學雜費用1000多元人民幣,共四年時間,現原告向被告主張教育費4000元人民幣。
(二)有關精神損害賠償費。
被告應支付原告精神損失費25000元。
以上代理意見敬請合議庭采納。

北京市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
律師:李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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