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購買經濟林、用材林糾紛案的律師函
時間:2012/11/1 10:51:00來源: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瀏覽:7389次


北京某加工公司:
北京市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賈某、梁某、張某的委托就貴公司與上述三人購買經濟林、用材林糾紛一事進行函告:
2003年8月20日、2004年2月24日貴公司分別同賈某、張某、梁某簽訂經濟林、用材林買賣及委托管護合同書,其中買賣合同書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由貴公司辦理經濟林、用材林權屬變更手續,取得新的林權證後交付乙方。乙方已經按合同規定履行完畢,貴公司截止目前為止尚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且時間一年有餘,我們通過有關部門調查了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該經濟林、用材林不能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乙方無法取得新的林權證,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目的,貴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
根據以上事實,我們受當事人委托同貴公司協商解決買賣經濟林、用材林糾紛,希望貴公司收到本函7日內與本所聯係通過協商方式予以解決,否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北京市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
                                       律師:李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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