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代理詞
時間:2012/11/1 10:52:00來源: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瀏覽:7389次


審判長:
我依法接受北京市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指派,甲公司的委托,擔任其訴乙公司一案的訴訟代理人,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簽訂《承包協議書》之後,在被告違反《承包協議書》的約定,未向原告進行技術及安全障礙交底的情況下,原告按照被告的工程現場指揮進行施工,且業主聘請的監理公司的現場監理人員也全天候對原告的施工進行監理,原告於2002年9月28日完成施工任務,被告的現場指揮及監理公司的監理人員均未提出異議,經被告同意,原告的施工人員於2002年9月29日撤離現場,原告撤離時,被告並未指出原告的施工有不妥之處。
二、被告開庭時出示的監理公司於2003年10月10日出具的證據不真實,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的施工不符合規定。
從監理公司的意見書看出,監理公司每周都對上一周的施工問題提出意見。原告在2002年9月29日(星期天)撤場,按監理公司的工作程序,如原告施工有當時沒有發現的質量問題,其應當在2003年10月6日(第二周的星期天)之前提出問題,而不應該在2002年10月10日(第三周星期四)提出,被告讓人出示假證據,連時間都算錯了,且2002年10月10日的監理公司的意見書並未按規定加蓋公章,且被告當庭也提不出原件。
三、被告認為原告未完成施工任務負有舉證責任,其證人證言不能證實原告違約。
(一)按原被告雙方的《承包協議書》,被告應向原告進行技術安全障礙交底,並履行技術交底交接簽字的義務,以確認原告應如何施工才算合格施工,雙方因施工質量出現爭議,才有據可依。
(二)證人趙某係被告第十項目部的承包人,被告不支付拖欠原告欠款,趙某就可享有這部分欠款的所有權,其為本案的利害關係人,其證言不真實,不能采信。
(三)證人劉某與被告有合作關係,每年向被告提供價值數百萬的勞務,被告也欠劉某的勞務費,在開庭前,本代理人聽見被告的工作人員趙某還承諾劉某作證後可以支付部分欠款,並交給部分工程給劉某施工,劉某為了自身利益不得不到法庭做假證,其證言不真實。
綜上,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履行了義務,被告認為原告違約沒有充分的證據證實,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及時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7000元。
以上代理意見敬請法庭采納。
 
 
                       北京市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
                       律師:李在珂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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