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拖欠原告方勞務費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代理詞
時間:2012/11/1 11:18:00來源: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瀏覽:7389次


審判長、審判員:
我依法接受方某委托,北京市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指派,擔任方某訴於某一案的訴訟代理人,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之間的《石材施工協議書》合法有效,原告已依據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應支付原告的勞務費300500元。
(一)2004年9月23日原、被告雙方的《石材施工協議書》合同附件中有關甲站舍改造工程的工程數量及工程範圍和施工預算憑據,證明原、被告合同的工程量及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人工費至少應為310500元。
人工費計算方式為:
①地麵濕輔花崗岩人工費4575×30=137250元
②牆麵幹掛石材人工費按牆麵計算2475×70=173250元
①+②=310500元
(二)被告向法庭提交的(2004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預借人工費1萬元人民幣)借條證明原、被告方履行《石材施工協議》的情況。
(三)被告2004年10月10日與乙鐵路局丙鐵路分局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及2004年10月22日,施工單位(被告的工作人員程某)與建設單位(甲車站工作人員薑某)所簽字認可的《設備(材料)現場驗收交接單》證明,被告方在供給購買方石材的同時,還給購買方安裝了石材。被告辯稱其並未履行與甲火車站石材安裝協議的事實並不成立。
(四)證人程某的證言證明,原告給被告承攬的甲火車站石材安裝工程提供了勞務,被告應按合同及合同附件的工程量支付原告勞務費的300500元。
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及證人程某的當庭證言證明,被告持有其與甲火車站石材安裝合同(下稱《安裝合同》)以及甲火車站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及材料款200餘萬元,被告方持有的《安裝合同》及其開戶銀行賬戶的對賬單能證明被告與甲火車站履行石材安裝協議的事實,這兩項義舉對被告辯稱原告未履行《石材安裝協議》和其不欠原告勞務費不利的證據,原告請求法院要求被告向法庭出示上述證據,如對方拒不提供,請求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相關解釋認定原告的訴訟主張成立。
三、被告辯解不欠原告的勞務費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原、被告雙方的《石材施工協議》合法有效,被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缺乏證據,被告拖欠原告勞務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以上代理意見請求法庭采納。
 
                                    
北京市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
                                  律師:李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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