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的勞動合同糾紛一審代理詞
時間:2012/11/1 10:55:00來源: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瀏覽:7389次


審判長、審判員:
我接受白某的委托,北京市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指派,擔任白某的委托代理人,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被雙方簽有勞動合同,已經形成勞動關係,被告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按時支付原告2004年度第十三個月薪金16000元。
原、被告所簽勞動合同中第三條第1款規定:“公司向雇員每月支付的稅前基本工資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數額將以錄用通知書中所列的為準。發薪日為每月最後一天,一筆同等數額的稅前月基本工資將作為第十三個月的薪金,在每年的年底支付給雇員”。在錄用通知書中薪資一項明確寫明“公司每月向你支付稅前工資人民幣16000元(其中包括國家規定的所有津貼),一筆同等數額的月工資將作為第十三個月的薪金,在每年的年底支付給付。你的工資已包括了任何可能發生的加班費。”顯然,依照規定,被告發放這第13個月薪金是無條件的,它是工資而不是被告辯稱的獎金,況且發放第13個月薪金,也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慣例,因為它包含了雇員一年中所有的加班費。而獎金是有條件的,是要根據雇員的崗位和業績而定的,如勞動合同中“管理者獎金計劃”。現被告未依約履行其義務,違反了勞動合同,應為此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二、被告辯稱的雙方勞動合同的變更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我國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中第十條也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變更需經雙方協商同意,並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勞動合同變更內容,可由勞動合同雙方商定”。原、被告所簽的勞動合同中第十條第1款也規定:“公司對雇員的薪資進行調整或對其進行內部調動和提升時,該項變動將與雇員協商後,自動成為本合同的一部分而非構成新合同。”本案被告從未向原告提出過要變更勞動合同,原、被告雙方從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問題進行過協商,也未簽過任何勞動合同變更書,被告也從未明確告知原告雙方已變更了勞動合同。顯然被告的行為已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及雙方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被告聲稱在其提交的證據二中已對“第十三個月的薪金”的履行和發放條件作了明確解釋,並以此作為變更勞動合同的依據是站不住腳的。①原告2003年12月31日收到的僅僅是一個有業務經理簽字的私人密件信函,不具有法律效力;②從此函內容來看,說得是第13個月“獎金”的支付方法,而非合同中所寫的“薪金”,並沒明確指出勞動合同上的“第13個月薪金”變更為“第13個月獎金”;③信函中明確告之原告的是“公司已決定不對員工的薪資做整體調整,”傳遞給原告的是錄取通知書中有關薪資規定沒有調整變化的信息;④被告聲稱的已向每一員工做出過“明確解釋”在信函中沒有,不是正文,而且是在年度薪酬表格之外引用的星號,用很小的字所作的解釋,解釋未經與員工協商,是被告一方的意誌,是強加給所有員工的,是無效的。被告提交的“證據2”前後自相矛盾,被告的答辯漏洞百出。前麵聲稱“薪資”不做調整,又稱後麵已作變動;聲稱合同中“第13個月的薪金”是獎金,信函是做得明確解釋,無條件發放的工資,變成了有條件給付的獎金,這還算是解釋嗎?這完全的變更。假若前後都是獎金問題,那還何談變更。假若合同中的規定是指獎金,為何不叫年終獎,那麽這“第十三個月”的叫法怎麽解釋?既然從來沒有過第十三個月工資,那麽被告發放的工資單上的“第13月工資/獎金”作何解釋?這足以證明第13個月工資是客觀存在的。
被告作為一個大公司,也算知名企業,如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完全可以告知員工雙方協商進行,其信函意欲何為,可想而知。被告在本案中的所作所為,不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其自身的形象。
三、按合同規定第13個月的薪金應於當年年底發放,原告是2005年1月7日正式離職,2004年底時還存在勞動關係,完全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領取薪金的條件,有權領取。
四、甲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白某在接到信函後未表示異議,是默認了被告對勞動合同的變更的結論,是錯誤的,沒有法律依據的。沉默一般不視為意思表示的形式,除非在特定情形,有當事人約定或法律直接規定前提下,才可視為意思表示的方式。不作為的沉默隻有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視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或者當事人沒有默示規定或約定時,是不能采用沉默來進行意思表示的。因為一般情況下,沉默是不能表達人的任何內心意思的,即沉默原則上不具有意思表示的價值。本案原被告從未有過默示約定,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情況下,仲裁委的認定是錯誤的。原告在接到信函後未做答複,並不等於沒有異議,更不等於默認了被告對勞動合同的變更。原告認為甲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對本案事實的認定和適用法律上都是錯誤的。
以上代理意見敬請合議庭采納。
 
 
                               北京市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
                               律師:李在珂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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