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提供惡劣的工作環境致上訴人工傷的勞動合同糾紛代理詞
時間:2012/11/1 11:02:00來源: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瀏覽:7389次


審判長、審判員:
我依法接受李某委托,北京市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指派,擔任李某上訴甲中心的訴訟代理人,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上訴人違反《勞動法》及《A市勞動合同規定》等有關規定,不給上訴人提供正常的勞動條件,上訴人因工受傷後,拒絕支付上訴人的工傷工資及醫療費,上訴人左手大拇指已失去,不能繼續在被上訴人處工作,且被上訴人為了逃避責任去向不明,上訴人在勞動爭議仲裁及一審法院都提出了解除勞動關係的要求,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關係。
(一)被上訴人在寒冷季節讓上訴人在室外做工作時,因天氣寒冷,刮了3-4級北風,上訴人手凍麻木失去知覺,導致左手大拇指被鋸掉,上訴人的工傷是因被上訴人提供不良的工作環境所致。(詳見上訴人的起訴狀及上訴人二審時向法庭提供的2002年3月8日上訴人交給B區工傷認定部門的證明的複印件)。
(二)因被上訴人拒不支付上訴人工傷醫療費,工傷工資,上訴人才不得不於2002年7月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應支付上訴人的相關費用。本案一審時上訴人也提出了解除勞動關係的訴訟請求。
(三)上訴人係農民,文化水平低,隻會幹木工活,現左手大拇指鋸掉後已不能再從事木工工作,上訴人不能再給被上訴人幹裝修活。
(四)被上訴人為了逃避其應承擔上訴人工傷的法律責任,現去向不明,連法院都未聯係上,其不可能再履行安排上訴人相應工作的應盡義務,繼續保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存實亡的勞動關係也無必要。
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上訴人(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依法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解除勞動關係,撤銷一審判決,按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民事責任。
(一)              判決解除勞動關係;
(二)              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600元;
(三)                 判決被上訴人支付工傷津貼7200元,支付醫療費2365.80元;
(四)            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工傷治療期間的護理費3800元;
(五)              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養傷期間的房租費700元,取暖費200元;
(六)              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工具押金4500元;
(七)                 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0160元;
(八)              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就醫交通費185元;
(九)              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400元;
(十)              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勞動鑒定費200元;
(十一)     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工資押金5764元。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持名存實亡的勞動關係已沒有必要,相反會更嚴重地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判決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係,依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最大限度地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以上代理意見敬請合議庭采納。
 
北京市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
 
律師:李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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