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裝修火鍋城發生的債權債務的合同糾紛上訴審代理詞
時間:2012/11/1 11:11:00來源: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瀏覽:7389次


審判長、審判員:
我依法接受北京市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指派,甲火鍋城的委托,擔任其上訴乙公司一案的訴訟代理人,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存在債務糾紛。
上訴人於2002年4月26日成立,不可能於2002年3月與被上訴人簽訂裝飾工程合同。被上訴人並未給上訴人進行提供裝修勞務。被上訴人於2003年3月對上訴人的上級公司甲公司承租的A鄉B村C號院內房屋進行了裝修。上訴人現使用被上訴人提供過裝修勞務的房屋,是上訴人的上級公司甲公司無償提供給上訴人使用。
(二)被上訴人一審時向法庭提供的3張支票存根及喬某個人出據的借條,如確屬喬某個人所寫隻能證明喬某個人與被上訴人有債務關係,上述債務與上訴人無關,被上訴人一審出具的證據不能證明喬某在支票存根及借條上簽字的行為屬職務行為。
(三)上訴人的上級公司甲公司已於2002年5月29日付清了被上訴人的人工費及欠款共計187000元,2002年10月16日喬某給被上訴人簽字的行為屬喬某個人行為與上訴人無關。
被上訴人稱“雙方2002年10月16日進行核算”,依據其與甲公司的合同關係,參與核算的另一方應是甲公司,而不是喬某個人,更不是上訴人。現被上訴人沒有相關授權委托書能證明甲公司委托上訴人或喬某個人與其結算,以及授權喬某代甲公司出據欠條。
二、被上訴人訴訟主體錯誤,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          (一)被上訴人與甲公司存在著裝修合同關係,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現經營使用的房屋進行裝修時,上訴人並未成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裝修合同關係。
(二)現甲公司也認可了其與被上訴人的裝修合同關係,被上訴人因裝修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應向甲公司主張權利,將甲公司列為被告,而不應列上訴人為被告。
(三)上訴人是甲公司組建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上訴人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上訴人不能作為本案的訴訟主體。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楚,上訴人的上級公司甲公司與被上訴人存在著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引發的訴訟糾紛與上訴人無關,被上訴人的訴訟主體錯誤,現甲公司得知被上訴人起訴後,也認為,如有爭議應訴甲公司,與上訴人無關,現二審程序中,甲公司也不便參與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以上代理意見敬請法庭采納。
 
 
 
 
                               北京市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
                               律師:李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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