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冉某的行為均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因二人死亡,無法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二人的行為造成多人重大的人身傷亡,該案的民事責任由誰來承擔?涉事的乘客家屬可以向誰要求賠償?
問法網律師認為,從民事方麵來說,涉事的乘客家屬可以從兩個角度要求賠償:
一、乘客家屬可以以合同糾紛為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乘客買票乘車就是與公交公司簽訂了一個運輸合同,運輸合同中公交公司的義務就是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但是因公交司機的原因導致乘客未能實現自己的合同目的,公交公司構成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
二、乘客家屬也可以以侵權為由要求公交公司、涉事乘客家屬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責任主體是公交公司而不是公交司機。而涉事的乘客劉某與公交司機冉某構成共同侵權,涉事的乘客家屬可以要求劉某和冉某的家屬以劉某、冉某的遺產範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問法網律師建議盡快出台相關規定,以避免此類事件的再度發生,明確乘客與公交司機各自的行為規範,以確保公共安全。
源自於問法網:乘客與司機爭執互毆導致公交車墜江,民事責任由誰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