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原告付某(承租方)與被告某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出租方)簽訂《代理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將位於北京市景和園某區某室房屋出租給原告作為辦公使用,租賃期限自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租金若幹,支付方式押一付三,提前30日交納下一季度租金。原告陸續向被告支付了租金、押金、中介費、衛生費等並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因辦理經營汗蒸營業執照被告知民宅不能辦公,並被切斷電源,限期拆除裝修設施、清空房屋及搬離。原告請求解除該合同、返還租金、押金、中介費、裝修費、衛生費、拆裝費、搬家費,退還電費、燃氣費。法院確認合同解除,被告退還租金、押金、中介費、衛生費、電費、燃氣費及裝修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分類:民事類 合同糾紛
案件標簽: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押金,解除合同
審理程序:一審
本案的焦點法律問題:
1.雙方的合同何時解除?
原告於201*年*月*日辦理涉案房屋,並且與被告辦理房屋交接,應當認定雙方解除了合同。
2.原告裝修有無經過被告同意?
合同約定原告裝修應經被告同意,鋪地板經過被告同意,並且原告提交的地板革發票,時間與原告租房時間相符,具有真實性。
案件詳情:
1.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2.合同可以解除嗎?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怎麽辦?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怎麽辦?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本案涉及法律法規:
1. 《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2.《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