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離婚糾紛案
時間:2019/4/9 10:24:00來源: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瀏覽:7389次


 

案件簡介:上訴人王某與被上訴人董某婚後多次發生矛盾並致分居滿兩年,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未認定被上訴人董某與第三人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違背忠實義務,未認定其存在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的過錯,一審判決對不動產物權及相應租金權益的處理未能充分體現照顧女方及子女權益的原則,未認定董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隱匿、轉移其賬戶內存款、未對上訴人予以補償等屬於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改判。被上訴人董某要求分割車輛,返還其個人及母親呂某的貴重物品,分割王某名下公積金、存款及股票等。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

案件分類:民事類  離婚糾紛

案件標簽:離婚,違背忠實義務,遺棄虐待家庭成員

審理程序:二審

本案的焦點法律問題:

1.被上訴人董某與第三人是否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

北京市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上訴人王某提出的被上訴人董某和第三人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違背忠實義務純屬捏造,該事實不存在,自然不構成違背忠實義務。一審未認定董某存在遺棄、虐待家庭成員,事實與法律適用均正確。

2. 董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是否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北京市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房屋為董某婚前購買並支付首付款,且房屋登記在董某名下,貸款的尾款為董某的母親呂某支付,王某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隻占很小的份額。董某一審期間所有的銀行賬戶流水都已經提供給法院,王某也通過法院進行了調取,其不存在隱匿、轉移賬戶內存款的事實。

3.子女撫養費應該給多少?

北京市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關於撫養費,董某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來源,生活費都是依賴母親呂某的接濟以及收取租金過日子,王某要求二審改判每月支付3.5萬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本案可編寫的問題

1.什麽情況下可以離婚?

1.《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探望子女嗎?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3.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4. 離婚時,如何讓另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製裁。

5.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財產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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