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人身侵權糾紛案
時間:2019/4/9 10:41:00來源:老哥俱乐部律師事務所瀏覽:7389次


 

案件簡介:孟某某住在朝陽區***小區*號樓*層,某日,其和往常一樣下樓遛彎,路過公共區域樓道的窗戶時,斷橋鋁窗戶突然掉下來,直接砸在孟某某右腳麵上,在鄰居幫助下,將右腳上的窗戶搬開。隨後鄰居與120一起將孟某某送到了離家較近的***醫院。由於該醫院醫生觀察其傷勢後表示可能有截肢的風險,建議家屬轉送其他醫院。當天家屬轉院對其進行救治。砸傷老人的窗戶屬於小區的公共設施,物業有進行維修和管理以保障公共區域安全的義務。小區物業北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盡到對公共區域的管理職責,未對公共區域的有可能墜落的窗戶進行及時修葺,加裝防護的義務,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孟某某沒有與事故發生有關的過錯行為。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被告北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孟某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八萬元;雙方就此別無爭議。

案件分類:民事類  人身侵權糾紛

案件標簽:人身侵權糾紛,安全保障義務,醫療費

審理程序:一審

  本案涉及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複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複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麵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曆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複訓練所必要的康複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複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複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十三條 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夥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12.《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3.《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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