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批準, 和 、 及 股東共同發起,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基於此目的,各方發起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對設立公司所涉及的重大事項,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示信守。 第一章 發起人 第一條 公司的發起人為: (以下簡稱 ),法定地址: ; (以下簡稱 )..
作者:胡娟 日期:2011年06月22日 案情: 2002年1月6日,原告北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簽訂協議書,約定:1、截至2002年1月6日,乙方欠原告借款總計為50萬元,此數字已經甲乙雙方核實無誤,此前全部手續作廢,以此協議為準。2、乙方於2002年12..